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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伙人暂行办法8月3日前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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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市财委拟对《香港特殊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互助区会计师事务所合资人暂行措施》(下称“暂行措施”)举行修订,不仅适用工具新增了澳门专业人士,适用地域也以前海扩大到深圳经济特区。
现在,这一修纠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015年8月3日前反馈意见,也可以登录“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意见征集专栏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
市财委表现,原来的“暂行措施”修订后,将更名为《香港特殊行政区和澳门特殊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资人试行措施》(下称“试行措施”)。
“试行措施”重新界说了香港会计专业人士,作废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限制。凭据新划定,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和香港永世性住民身份证的住民;澳门会计专业人士则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澳门永世性住民身份证的住民。
同时,“试行措施”放宽了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资人的条件,明确其已在香港或澳门取得的审计事情履历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事情履历。
为防止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在事务所挂名不执业情形,“试行措施”此次新增了其在内地栖身和执业时间限制。
详细包罗: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每年在内地栖身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由内地住民担任的合资人人数不低于合资人总数的51%;首席合资人或推行最高治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资事务的合资人,并由内地住民担任;在合资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重大谋划治理决议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合资人对重大谋划治理决议接纳何种表决方式,由内地住民担任的合资人的表决权不低于51%。 [报道来自:工商代办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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