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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企业须防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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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现在很常见的一种用工方式。然而,劳务派遣单元取得的劳务收入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却被一些企业滥用,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二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虚构现实支付给劳动力的人为和保险,或虚构劳务营业,从而按差额盘算营业税,造成税款巨额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流失。三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门劳动者签署条约,用往来账户支付职员人为等手段,居心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
劳务派遣单元收入成本用度简直认原则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元收取的所有价款(包罗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认收入。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人为和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只有切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划定,才可以税前扣除。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自力开设银行账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钱币形式的报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增强营业税的扣除规模和扣除凭证治理
劳务派遣企业在盘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规模包罗: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为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现实支付的人为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正当有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用工单元支付劳务费,取得劳务费发票举行税前扣除时,还应切合以下条件:(1)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署(定)劳动条约。(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元签署(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元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3)劳务派遣企业按划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人为、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用工单元不得在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人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用度。规范劳务派遣的发票治理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元收取所有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统一张发票中注明。对使用假发票和恶意举行偷税的行为,应坚决攻击,提高发票违法的成本和价格。税务机关应充实使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条的划定,对于虚开劳务费通俗发票,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报道来自:工商代办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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