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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不纳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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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电子商务征税的划定上有差异,但各国普遍赞许公正竞争是市场经济生长的条件,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门也必须推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电商征税有经济上和执法上的可行性,但面临云云重大的电子商务主体,我国的税收征收系统将蒙受很大压力,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也日渐突出。
●应在现有税制基础上对电商征税,制止征新税;电子商务中的有形商品应成为增值税的课税工具;电子商务中的小我私家卖家可以根据小我私家所得税法的划定交纳小我私家所得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凌驾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生长初期的电商实验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苏宁总裁张近东在两会上的电商征税提案,以及近期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的《2013市场公正法案》将我国电商是否应该征税的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在促进经济生长、拓展税源的同时,其自己具有的生意业务隐藏性、生意业务所在不确定性以及生意业务工具庞大性等特征,也给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带来许多灾题。我国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有哪些?电子商务税事实该不应征?怎样征?我们可以从外洋电商征税中获取哪些借鉴?
维护税收公正原则电子商务应该征税
首先,电商征税可以增添国家税收并促进电商行业的可连续生长。
从艾瑞咨询的最新统计数据来看,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上的网络购物生意业务额到达1.3万亿元。其中,又以C2C运营模式的淘宝网的生意业务额最占优势,守旧预计为8000亿元,假设以3%税率征税,仅增值税额将到达240亿元。但同时,由于电商行业缺乏须要的羁系,成千上万的水货、赝品正在瓦解着买方市场的信托。对电商征税既可以增添国家税收,又可将电商纳入羁系规模,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康健有序的生长。
其次,电商征税是税收公正原则的体现。
税收公正原则包罗征税的普遍性和征税的同等性。征税的普遍性体现在税法眼前人人同等,税法对纳税主体同等适用。征税的同等性体现在横向公正和纵向公正两个方面,主要强调依据纳税人的肩负能力和经济水中分配其应负担的税负,肩负能力相同的人应当负担相同的税负,肩负能力差别的人税负差别。因此,为维护税收公正原则,电子商务应该征税。
近期,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正法案》的立法提案,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物目录、电台和电视销售商品时,必须向购置者所在地政府交纳销售税。最早开征电商税的英国,早在2002年生效的《电子商务法》中划定,大中型网店必须交纳增值税,小型的私人网店也要交纳一定的增值税。新加坡是较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国家之一,2000年8月31日,新加坡公布了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明确了对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征税的态度。在新加坡海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征税。
虽然,各国在电子商务征税的划定上有差异,但各国普遍赞许公正竞争是市场经济生长的条件,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门也必须推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而且电子商务征税应当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正原则,各国普遍明确在不征收新税的条件下对本国的电子商务举行税收控制。
对电商征税具备经济和执法的可行性
首先,对电商征税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在经济意义上,电子商务必须知足收益性、非公益性两个条件才气被征税。所谓“无收益,则无税收”,收益性是判断是否对电商征税的主要依据。例如,以C2C运营模式为主的淘宝网上,卖家主要使用网络前言将现实或虚拟的产物和服务出售给买家,最终通过网络生意业务获取收益。在电商市场上谋划的商户大多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将发生的利润用于公益事业,因此电子商务具有非公益性。因此,电子商务在其经济能力的可蒙受规模之内完全具备征税的经济条件。
其次,对电商征税在执法上也具有可行性。
遵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条的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入口货物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遵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1条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划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遵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2条第1款划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划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修建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规模的劳务。”
这些税收立法为对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执法依据。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形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虽然其生意业务方式与实体谋划有差异,但只要其生意业务额到达或者凌驾税法例定的起征点就应当被归于征税领域,属于我国税收法例定的征税规模。
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1日实验的《网络发票治理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为电商征税提供了执法手艺上的支持。随后,财政部等13个部门团结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康健生长有关事情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明确将继续增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治理制度研究。虽然我国尚未建设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执法制度,有关征税的工具、税率等问题也未明确,但相关部门早在10年之前就已经最先对电商征税举行调研,电子商务征税在手艺上没有问题。现在,为促进电商行业在生长中获得促进和规范,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天下人大的立法日程,该执法将确立电子商务的执法原则和定位问题,其中固然涉及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
固然,明确区分生长阶段和企业类型,是财税部门在完善与电商有关的税收执法法例与征税的详细措施时应当充实思量的因素。
电商征税面临的难题也很是庞大
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整体规模庞大。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电商生意业务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加31.7%。虽然电商征税有经济上和执法上的可行性,但面临云云重大的电子商务主体,我国的税收征收系统将蒙受很大压力,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也日渐突出。
□电子商务征税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手段和流程提出挑战。
传统税收征管是建设在对凭证、账册和报表审查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在互联网情况下,举行产物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物的交付,记载生意业务流程的订单、条约、作为销售凭证的种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不留痕迹地修改,导致传统的税收审计失去基础。
□电子商务税收统领和税源治理问题缺乏专门的划定和系统化的调整。
建设在互联网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没有牢固的谋划场所,网络生意业务的信息隐藏性使得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的谋划场所和身份追踪变得难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划定,从事生产、谋划的纳税人必须管理税务挂号,税务挂号是税收征管的主要环节,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建设税务联系的最先。现行的税务挂号是建设在工商挂号的基础上,而电子商务尤其是C2C谋划模式的网络谋划者,很少管理工商挂号手续。
□海内阻挡电商征税的浪潮高涨。
阻挡者以为,现在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小卖家占绝大多数,他们规模小、谋划利润低,店面成本的节约和税款的节约是网络东家相较实体店而言最大的优势。一旦最先对电商征税,这种谋划优势将消逝,电商市场将面临谋划状态恶化的局势,倒霉于促进经济生长和就业。
电商征税应接纳税收中性原则不开征新税和附加税
纵然我国的电商市场征税存在税收征管难题等阻碍因素,而且短期内对电商征税也将会对该行业的生长发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从该行业的久远生长来看,未来对电商征税是毋庸置疑的。就此,联合我国电商行业的配景和外洋的履历,提出如下建议:
□在现有税制基础上对电商征税,制止征新税。
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市场潜力庞大,在生长的历程中面临着与蓬勃国家和部门生长中国家类似的问题。因此,借鉴外洋积累的探索履历并联合本国电子商务生长的基本国情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可行的。为促进电子商务的生长,应对电商征税接纳税收中性原则,克制开征新税和附加税。
□完善相关流转税的划定。
首先,完善增值税的相关划定。在以电商生意业务的形式销售有形商品的情形下,生意业务双方只是通过网络告竣了生意协议,相关的商品和劳务也需要举行离线交流。除了生意业务前言的区别外,电子商务生意业务与传统线下生意业务并没有实质的区别。电子商务中的有形商品固然可以纳入《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成为增值税的课税工具。
关于数字化商品的税收问题,还需要举行深入的剖析。依据我国现行税法的划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规模,但我国现在正处于“营改增”的试点阶段。在不久的未来,随着“营改增”的周全完成,数字化的产物也将被纳入增值税的征税客体之内。
其次,营业税的完善。营业税的课税工具包罗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通过网络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与传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应当纳入现行的营业税征收系统。而对于劳务征税,则应该思量两个方面:一方面,营业税一样平常以劳务发生地为课税所在。但在电商模式下,卖方通过网络提供劳务,详细的劳务发生地难以确定。为此,可以借鉴我国《条约法》中的相关划定,对接纳数据电文提供劳务的,以其主营业地或经常栖身地为课税所在。另一方面,根据行业和种别的差别,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设置了差别的税目和税率,电子商务提供劳务的形式事实应该归于哪类税目,我国的税收相关执法并没有明确的划定。
再次,对小我私家所得税的完善。在我国,小我私家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各种所得都属于小我私家所得税的征规模。现在,电商行业中使用网络举行生意业务的C2C小我私家卖家和现实中的个体工商户近乎相同。个体工商户需要通过申请工商挂号谋划,而网络卖家只需在电子生意业务平台上注册信息,就可以售卖商品。因而,对电子商务中的小我私家卖家可以根据小我私家所得税法的划定交纳小我私家所得税。
□调整起征点,给予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的生长。
现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有多种运营模式,规模巨细纷歧,质量乱七八糟。因此,要凭据电商主体的差别规模和税负能力实验差异征税。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征税要适度,以此勉励创业和掩护中小企业的生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门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门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49号)划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凌驾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以上关于小我私家和小微企业起征点的划定,同样适用于从事电子商务的小我私家和小微企业。同时,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可以将电子商务征税纳入现行税收征管系统,但对生长初期的电商实验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新征税方式。
首先,实验网络实名制治理。2010年7月实行的《网络商品生意业务及有关服务行为治理暂行措施》,将我国海内网店谋划送入“实名制”时代,对识别治理网络商品生意业务主体有主要作用。
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应增强与第三方的税收征管互助。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生长,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先被普遍应用。为防止税款流失,应增强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互助,推进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税款,从源头征税。
再次,增强税务部门自身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客户、网上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链接,从网络支付入手,从源头上解决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生意业务数目与金额隐藏化的问题,真正实现网络监视和稽察。
(作者为天下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报道来自:工商代办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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