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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友情提醒:选择会计服务,一定要认准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以下正文 -> 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畴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扬小型微利企业在推进经济开展、推进社会失业等方面的主动感化,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告诉以下: 1、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征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征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契合《欧洛克群众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规则的小型微利企业。 2、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连接,进一步便当核算,对本告诉规则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依照2015年10月1往后的运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运营月份数的比例计较。 3、《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告诉》(财税〔2015〕34号)持续施行。 4、各级财务、税务部分要严厉依照本告诉的规则,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扬教导任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日 [报道来自:工商代办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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