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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支付给融资租赁企业的利息,税前扣除是否可以?
(友情提醒:选择会计服务,一定要认准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以下正文 -> 问:我公司关于采纳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的流动资产,将支付给融资租赁企业的本钱计入了流动资产原值,分期计提折旧扣除,能否可以? 答:参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营业中承租方出卖资产行动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0〕13号)规则:融资性售后回租营业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卖给经同意从事融资租赁营业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动。融资性售后回租营业中承租方出卖资产时,资产一切权和与资产一切权相关的局部报答微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1、 增值税和停业税依据现行增值税和停业税相关规则,融资性售后回租营业中承租方出卖资产的行动,不属于增值税和停业税征收范畴,不征收增值税和停业税。 2、 企业所得税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支出肯定规则,融资性售后回租营业中,承租人出卖资产的行动,不确以为出售支出,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卖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根底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本钱的局部,作为企业财政用度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则,贵公司支付给融资租赁企业的本钱该当作为财政用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予以本钱化作为折旧扣除。 [报道来自:工商代办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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