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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利息税调整后存款利息所得分时段计税
(友情提醒:选择会计服务,一定要认准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以下正文 -> 国度税务总局6日公布本钱税计较的详细办法,依据规则,税率调剂后储蓄放款的本钱所得按政策调剂前和调剂后分时段计较,并依照不同的税率计征本钱税。详细计较办法以下: 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取出银行的储蓄放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繁殖的本钱所得,免征本钱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繁殖的本钱所得,依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往后(含当日)繁殖的本钱所得,依照5%的税率征收本钱税。 2007年8月15往后(含当日)取出银行的储蓄放款繁殖的本钱所得,依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取出3年期放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放款属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本钱所得,依照20%的税率征收本钱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本钱所得,依照5%的税率征收本钱税。该储户在放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将其转存,该放款转存后的本钱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本钱税。 规则还指出,关于外籍人员的储蓄放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本钱所得,依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订的防止两重纳税协议中的税率征收本钱税;属于2007年8月15往后(含当日)的本钱所得,依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订的防止两重纳税协议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合用5%的税率征收本钱税。 税务总局提示,储户对此次减征本钱税政策和详细计较方法若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向外地国度税务局咨询,还可向贸易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据介绍,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放款本钱所得复原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直至2007年8月14日,本钱税征收一向合用20%的比例税率。 [报道来自:工商代办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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