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
来自哈尔滨会计事务所 作者:工商代办代理 发布日期:2017-06-23 02:52 已被围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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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相关部委、相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厅(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监察专员处事处,相关中央治理企业:
为了深化贯彻施行企业管帐原则,处理施行中呈现的问题,同时,完成企业管帐原则继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订了《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1号——关于以运用有形资产发生的支出为根底的摊销办法》,现予印发,请遵循施行。
附件: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1号——关于以运用有形资产发生的支出为根底的摊销办法
财务部
2017年6月12日
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1号——关于以运用有形资产发生的支出为根底的摊销办法
1、触及的主要原则
该问题主要触及《企业管帐原则第6号——有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6号原则)。
2、触及的主要问题
第6号原则第十七条规则,企业挑选的有形资产摊销办法,该当反应与该有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好处的预期完成体例。没法牢靠肯定预期完成体例的,该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可否以包罗运用有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发生的支出为根底进行摊销?
3、管帐确认、计量和列报请求
企业在依照第6号原则的上述规则挑选有形资产摊销办法时,应依据与有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好处的预期耗费体例做出决议。因为支出可能遭到投入、消费过程和出售等要素的影响,这些要素与有形资产相关经济好处的预期耗费体例有关,因而,企业一般不该以包罗运用有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为根底进行摊销,可是,以下极端无限的状况除外:
1.企业依据条约商定肯定有形资产固有的根赋性限制条目(如有形资产的运用时间、运用有形资发生产产物的数目或因运用有形资产而应取得流动的支出总额)的,当该条目为因运用有形资产而应取得的流动的支出总额时,取得的支出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根底,如企业获得勘察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条约明白规则该特许权在出售黄金的支出总额到达某流动的金额时生效。
2.有确实的证据标明支出的金额和有形资产经济好处的耗费是高度相干的。
企业采取车流量法对高速公路运营权进行摊销的,不属于以包罗运用有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发生的支出为根底的摊销办法。
4、失效日期和新旧连接
本注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不请求追溯调剂。本注释实施前已确认的有形资产未按本注释进行管帐处置的,不调剂之前各期摊销金额,也不计较积累影响数,自实施之日起在将来期间依据从头评价后的摊销办法计提摊销。
[义务编纂:编纂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的创意来自:哈尔滨学友 http://www.hebxueyo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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