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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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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机构入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
财关税[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图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顺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事情生长现实,知足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入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及其附件的潜在需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科研机构入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入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入口税收暂行划定》(以下简称《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入口税收暂行划定》(以下简称《科技开发用品政策》)执行。
二、作废对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入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及其附件的主体资格限制,经海关批准,2015年12月31日前,对切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政策》主体资格的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在合理数目规模内入口海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知足需要的医疗检测、剖析仪器及其附件,免征入口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耗税。
三、科研机构入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及其附件的功效及数目应当与其科学研究、教学领域和使命相顺应。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机构免税入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的情形举行事中或事后核查。各直属海关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科研机构免税入口医疗检测、剖析仪器的执行情形报送海关总署,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各政策享受主体若有违反划定的情形,除补交税款和根据有关划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免税资格或作废免税资格的处置惩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报道来自:工商代办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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